参考文献:本文引用自“辅助生殖家庭:家庭功能与儿童发展(Assisted reproduction families: family functioning and child development)”,作者是迈克尔·路德维希,专家将从单亲家庭、单身女性、单身男性、男同性恋(LGBT)、女同性恋(LGBT)等个人和家庭方面分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宝宝对自身、家庭和社会深远的影响。
以色列是亚洲地区唯一一个为单身母亲提供体外受精服务的国家。在欧洲,这种做法在白俄罗斯、意大利、荷兰、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和英国都有,而在南美则主要出于宗教原因而被禁止。其余被审查的国家没有提到未来父母的具体社会关系(即加拿大)。在丹麦和阿根廷,法规非常明确,证实不能向女同性恋或同性恋伴侣提供体外受精。儿童从婴儿期到成年期的福利作为评估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结果的一个基本因素正在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因此一些国家已经就这一问题制定了某种形式的法规或法律(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
尽管过去几年社会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最被广泛接受的家庭结构仍然是由两个与孩子有基因关系的异性恋已婚父母组成,而所有其他偏离这一经典模式的行为都被认为对孩子没有好处。对已婚或同居夫妇进行体外受精的限制可能是由于公众普遍接受的观点,即在家庭框架下长大的孩子比单亲生活的孩子有优势。
通过辅助生殖形成的家庭,尽管数量不断增加,但可能与正常情况不同,要么是因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与后代的非遗传关系(精子、卵子),要么是因为结构上的差异,因为众所周知,越来越多的单身异性恋女性和女同性恋女性选择辅助生殖。在美国,女性有权决定何时以及如何怀孕(McGuirie and Alexander, 1985)。根据《欧洲人权公约》(1978年),单身女性,甚至是女同性恋伴侣都有权生育孩子,即使这些孩子可能没有合法的父亲。这些新型家庭的产生对由此产生的孩子的心理影响提出了重要的问题,因此许多人建议对这些家庭进行后续研究(Blyth和Cameron, 1998)。
社会对这些家庭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它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家庭关系的过程是引起许多争议和关注的问题(Colpin et al, 1995)。必须强调的是,可能存在对生殖技术的消极态度,诸如体外受精和人工受精等程序有时被认为是不道德或不自然的。
因此,通过辅助生殖怀上孩子的家庭可能不仅会遭受来自更广泛社区的公开偏见,还会遭受来自亲戚和朋友的公开偏见(Golombok et al, 1995)。
对于这些家庭,人们还表达了其他一些担忧,比如长期忍受不孕症的影响,夫妇俩经历了多次痛苦的诊断和治疗程序(多年多次),以及这些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有人认为,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压力可能会使与孩子的联系变得困难(Burns, 1990),甚至导致对孩子有一定吸引力的婚姻问题(Cook et al, 1989;Cox等人,1989)。
在这方面,社会学研究表明,养育子女的几个方面会影响儿童的发展:敏感的反应、情感的可用性以及温暖和控制的结合与积极的结果相关,而婚姻冲突和父母的精神障碍则有消极的影响(Rutter, 1985)。考虑到这一点,社会现在正面临着辅助生殖后家庭“理想结构”的困境,因为过去被认为不适合养育的社会群体已经被重新评估,他们的权利也被重新考虑。
最近发表了一项欧洲研究(在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和荷兰进行),将试管婴儿和人工受精创造的家庭(异性夫妇)中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社会和情感发展与自然受孕的家庭和收养家庭的对照组进行比较(Golombok等人,1996年)。与自然受孕的母亲相比,通过辅助生殖受孕的母亲对孩子表达了更大的热情,与孩子的情感投入更多,与孩子的互动更多,并且报告了与养育孩子相关的压力更小。同样,研究发现,与自然受孕的父亲相比,辅助生育的父亲与孩子的互动更多,对养育孩子的贡献也更大。就儿童本身而言,无论是心理障碍的存在还是儿童对家庭关系质量的看法,都没有发现组间差异。
以往的研究表明,平均而言,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适应和学业成绩方面都不如双亲家庭的孩子(McLanahan and Sandefur, 1994)。
他们也不太可能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更有可能在很小的时候就离开家成为父母。在这些情况下,相当不理想的结果不仅可以解释为孩子是由单亲抚养长大的事实,而且其他因素似乎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经济困难和暴露于冲突和家庭破裂的心理影响,这些通常与父母分居或离婚有关(Amato和Keith, 1991)。
经过人工受精的单亲母亲所生的孩子与离婚后单亲家庭的孩子有很多重要的不同,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由单亲母亲抚养,没有经历父母分离带来的有害影响。
然而,由于社会偶尔不愿接受单身母亲家庭,以及可能的经济短缺,这些家庭仍然不得不面临一些社会适应问题。由于没有父亲,这些孩子可能被迫养成一种孤独和孤立的态度,从而成为单身父母。
尽管缺乏关于人工受精导致的单亲母亲家庭的研究,但对无父或所谓的“单亲母亲家庭”进行的其他研究表明,这些孩子的表现是否不如双亲家庭的孩子,似乎取决于他们的经济状况,以及他们的母亲拥有活跃的家庭和朋友网络来提供社会支持的程度。目前现有的信息表明,这些家庭中孩子的最佳预测因素是家庭环境,而不是单亲父母本身(Weinraub和Gringlas, 1995;Golombok等人,1997)。
女同性恋家庭虽然与单亲异性恋母亲的家庭相似,孩子都是在没有父亲在场的情况下由女性抚养长大的,但在母亲的性取向上确实有所不同。由女同性恋夫妇抚养孩子有一些不利之处。首先,由于他们的家庭结构和社会反应,尤其是在学校,这些孩子有更高的可能性发展出心理问题。其次,男性的缺失消除了正常家庭模式中传统的父亲形象,危及这些孩子的正常性发育:也就是说,男孩可能不那么男性化,女孩可能不那么女性化。这可能会导致他们成为同性恋,这一结果通常被法院、决策机构和社会的大部分人认为是不可取的。
早期的研究检查了女同性恋家庭中孩子的结果,研究对象包括那些在接受女同性恋身份之前在异性婚姻中成为母亲的女性,并将她们与单身的异性恋母亲进行了比较。他们的孩子在情感健康、友谊质量或自尊、男性气质或女性气质方面没有发现差异。关于母亲本身的养育能力,研究表明,女同性恋母亲和异性恋母亲一样以孩子为导向,一样热情和响应孩子,一样有教养和自信(Patterson, 1992;Golombok和Tasker, 1994)。
最近有报道对通过人工授精受孕的女同性恋夫妇进行对照研究。在英国,研究人员对30个女同性恋母亲家庭和41个双亲异性恋家庭进行了标准化访谈和问卷调查,以衡量养育子女的质量和孩子的社会情感发展(Golombok et al, 1997)。
类似地,breways et al(1997)在比利时研究了30个女同性恋母亲家庭和68个异性恋双亲家庭。这些研究表明,到目前为止,在性别发展方面,孩子的发展似乎与双亲异性恋家庭的同龄人没有什么不同,这意味着父亲的存在对于男孩或女孩的性别类型行为的发展不是必要的,而且母亲的女同性恋身份本身对她女儿或儿子的行为的性别角色没有直接影响。在社会情感发展方面,孩子们表现良好;似乎没有证据表明,在女同性恋母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在辅助生殖方面的情感社会方面或行为问题上的水平有所提高。
这些结果表明,无论是通过法律或立法表达的,还是受到宗教或文化问题的影响,社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正常的异性恋家庭(婚姻或稳定的关系)保持着更富有同情心和支持的角色,并在为其他“偏离”群体提供充分的机会方面犹豫不决。另一方面,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家庭结构的所有这些“新”方面对儿童心理调整的影响,可能不如与父母的温暖和支持关系以及积极的家庭环境重要。
我们认为,社会不应设法阻止任何有生育能力的人,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生育后代。成文法律或专业团体不应歧视任何社会群体。每个案件都应根据其案情进行判断,而不考虑不孕夫妇或单身人士对孩子是否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或对社会或他们自己付出何种代价。然而,应该有规定,未婚夫妇在没有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体外受精。处理辅助生殖的国家的管理机构应制定法律或其他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或法规,后代的福利应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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